(1)天然气加气站、合建站的平面宜按贮存和经营的功能分区布置。
贮存区内应设置液化石油气贮罐、汽车槽车卸车点。泵(或泵房)。压缩机(或压缩机间)和汽油。柴油等燃料贮罐;经营区应由加气区。营业室。仪表和配电间等组成。
(2)液化石油气贮罐和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上贮罐组外围应设置高度为1m的不燃烧实体防护墙。贮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②地下或半地下贮罐之间应采用防渗混凝土墙隔开,贮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5m
(3)加气站、合建站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地下贮罐。操作井和必要的埋地式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除外)。
(4)经营区宜布置在站内前沿,且便于车辆出人方便的地方。
(5)加气站、合建站与站外建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造高度不小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面向车辆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开敞,也可建造非实体围墙。栅栏。
(6)加气站、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7)当地上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内设施之间设置防火隔墙时,贮罐与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绕过防火隔墙两端的距离测量值计算。
防火隔墙应为具有阻止液化石油气渗透的不燃烧实体墙,顶部不得低于贮罐上设置阀件高度。
(8)采用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液化石油气贮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贮罐与充装泵、卸车点和加气机的防火间距可减少至1.5m,与站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少至4m.
〔9)在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汽油、柴油贮罐之间未设置防火隔墙时,不宜将这两类贮罐分为地上。地下方式布置。经设置防火隔墙后,可按地曰上贮罐防火间距规定执行。
(10)在合建站内,宜将柴油贮罐布置在液化石油气贮罐与汽油贮罐之间。
(11)在合建站内,汽油、柴油贮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汽油、柴油贮罐的通气管管口宜布置在液化石油气贮罐和卸车点的上风侧;
②地下汽油、柴油贮罐的操作井口应高出周围地坪不小于0.3m,顶盖口应具有一定的防渗漏功能;
③应采用密封式卸油和量油位;
④操作井内应设置液化石油气检漏报警探头。
(12)车辆进、出站口宜分开设置。站区内总图布置应按进站槽车正向行驶设计。
(13)加气站、合建站内的停车场和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5m;
②站内行驶槽车的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Om,一般道路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0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应坡向站外。在槽车卸车停位处,宜按平坡设计;
③站内场地坪和道路路面不得采用沥青路面;宜采用可行驶重载汽车的水泥路面或不产生火花的路面,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9)的有关规定。
(14)一级加气站和一级合建站宜在经营区外设置停车场,其大小视所在位置的充装汽车量和车型确定。
(15)加气站、合建站站房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周围地坪0.2m以上。